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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新规:政采小微价格扣除不得"一刀切",投标报价要重算了
很多中小企业投标政采项目,价格扣除比例都是"默认拉满"——江苏省财政厅近日发文明确:不行,得按项目实际来。这意味着你熟悉的报价测算逻辑,要重新算一遍了。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6〕242号),苏州、南通等地已陆续转发落实。这份文件没有调高也没有调低任何扣除比例,却可能改变相当多投标企业的报价策略——因为它管的是这个比例怎么定。
01新规管什么:三个环节,一个核心

242号文围绕三个关键环节展开:
- 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健全内控机制,严格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政策落实不到位,板子先打在采购人身上;
- 规范价格评审优惠执行:区分货物、服务、工程三类项目,明确研判参考因素,指导采购人科学认定项目是否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并准确界定项目属性、品目类别和标的所属行业;
- 科学确定价格扣除比例:明确各地不得一律按上限或下限执行小微价格扣除比例,要结合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特点、行业内小微企业参与情况等因素,在规定区间内逐项目确定。
一个核心就一句话:从"全省一个数"变成"一项目一定"。南通通州区财政局的落实细则说得更具象:各采购人须对照政府采购品目目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按货物、服务、工程分类明确采购标的细分行业,无特殊情形不得归入"其他未列明行业"——过去那种"行业界定模糊、标的归类粗放、比例一刀切"的操作空间,被逐项收窄。

02价格扣除区间速查:你到底能用哪一档

价格评审优惠不是新政策,但很多从业者对档位并不真的清楚。现行全国统一的区间是:

- 货物、服务类:小微企业报价扣除 10%—20%(财库〔2022〕19号把财库〔2020〕46号规定的 6%—10% 提高而来);大中型企业与小微组成联合体或分包的,扣除 4%—6%;
- 工程类:按财库〔2020〕46号执行,小微企业扣除 3%—5%,联合体或分包 1%—2%。
注意"联合体/分包"档的适用门槛:通常要求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比超过30%(以各地执行口径为准)——这意味着大企业想借小微身份拿优惠,必须真分包、真让利,而不是挂个名。
03扣除比例怎么"动"了你的报价

价格扣除的机制是:小微企业的投标报价先按比例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所以扣除比例定多少,直接改写价格分的相对格局。
以一个货物类项目、某小微企业报价90万元为例:

同样是90万的报价,采购人按10%扣还是按20%扣,评审价相差 9万元——在价格分占40分甚至更高权重的评标办法里,这足以改变名次。过去"一刀切"时代,你只要摸清当地惯例(比如一律拉满20%),就能把对手的优劣势算得很准;现在每个项目可能不一样,粗放估算的容错空间小了。
对大中型企业同样有影响:如果你习惯靠联合体或分包进入政采项目,4%—6%(货物服务)的扣除档意味着你的联合体报价也要重新对齐"小微份额占比"这个变量。
04给投标企业的四条实操建议

- 重算存量策略:把过去"按当地惯例定档"的报价模型,改成"按项目逐一定档"——优先研读招标文件里中小企业价格扣除的具体比例(新规下采购人必须写明),再测算评审价;
- 盯住标的行业认定:招标文件对采购标的行业属性的描述,直接决定适用哪一档扣除。发现归类明显不当的,在质疑投诉期内依法提出——这既是权利,也是合规的竞争手段;
- 用好30%门槛:大中型企业若走联合体/分包路径,把小微份额占比做成真实的业务分工,而不是纸面凑数——监管部门对"假联合体"的核查越来越细;
- 跨省投标建台账:江苏把"科学定档"写进了省级文件,其他采购大省的执行口径可能仍有差异。按省份维护一张"扣除比例执行惯例表",跨省投标前先查口径。
这也是标手Top做投标数据化分析的用武之地:把历史中标价格区间、扣除比例执行口径、评标价构成放在一起看,报价才能从"凭经验"变成"有依据"——Bid Smart, Win Stable。
05写在最后

这份文件没有制造新政策,只是把执行精度提上来了:比例还是那个区间,但"怎么定"变了。对准备充分的投标企业,这是把对手甩开的窗口——毕竟多数对手还在按旧惯例报价。
江苏之后,会不会有第二个、第三个省份跟进"反一刀切"?跨省打政采的企业,建议把这个问题提前想好。
Deal Onsite, Deliver Real Value
扎根现场,产出实效
-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6〕242号),据2026年9月24日公开报道及各地转发文件
- 苏州市吴江区财政局《层转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吴财采字〔2026〕9号),2026-08-14
-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精准落实小微评审优惠 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落实情况通报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 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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